本文关键词:ISO9001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认证补贴
目前,苏州对苏州养老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给予一次性认证补贴5万元。这对广大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是一件实质性的利好。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经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机构。要求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养老机构,须经县级市、区民政局认定。养老机构按服务功能分自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依赖他人护理)、介助(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和综合性护理等四种类型。各地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可用“ⅩⅩ福利院”、“ⅩⅩ敬老院”的名称;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一般采用“苏州市ⅩⅩ养老院”、“苏州市ⅩⅩ老年公寓”、“苏州市ⅩⅩ护老院”、“苏州市ⅩⅩ护养院”等名称。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村)委会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建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专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籍、医疗保健等服务,并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经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分服务中心、服务站两类。服务中心是指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组建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并有20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不作要求)、具有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直接服务功能的机构,名称统一为“苏州市ⅩⅩ区Ⅹ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日间照料中心”、“苏州市ⅩⅩ区ⅩⅩ助餐点”。服务站是特指依托社区居(村)委会服务站组建,主要协同服务中心受理服务咨询、申请,跟踪服务质量,组织社区活动,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间接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苏州市ⅩⅩ区ⅩⅩ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苏州市ⅩⅩ区ⅩⅩ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苏州市ⅩⅩ区ⅩⅩ社区(村)托老所”、“苏州市ⅩⅩ区ⅩⅩ社区(村)助餐点”。
第三条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对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日常经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建设补贴。对新建设的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为10000元/床;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介护床位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分别为2500元/床、4000元/床、5000元/床。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贴。
上述三项补贴,均由所在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经费拨付方式:从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起,分两年拨付。
(二)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生活能自理、介助、介护老人,按老人入住天数换算成月计算,分别给予50元/月、120元/月、200元/月的运营补贴。
农村敬老院在保证“三无”“五保”对象入住的前提下,收住本市户籍寄养老人,参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各养老机构在每年的1月份向老人户籍地民政局提出结算上年度运营补贴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入住老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入住老人登记信息:入(出)院时间、老人监护人联系电话、护理收费票据复印件等。
运营补贴的发放与考评结果相结合。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会同财政、卫生、物价、人社、消防等部门完成对所在地养老机构的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良好80%,合格70%,不合格则不予发放。
各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运营补贴的拨付工作。
凡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和核算机构,并健全内控制度,年度会计报表实行审计报告制度。养老机构自行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送财政和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配备符合互相牵制原则;对不具备自行核算条件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对不能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对其暂停或取消政府资助。
第四条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建设补贴。新建、改(扩)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含),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按建筑面积200、400、600平方米,分别给予20、40、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当年拨付。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但建筑面积未达标的,酌情给予建设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贴。对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服务人数不足20人的酌情给予补贴。对开办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助餐点,视服务人数多少,给予1~5万元/年的补贴。对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人达到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给与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与补贴。
(三)申请拨付办法。每年1~2月份是上年度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申请时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向所在市、区民政局提供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拨付上年度的建设、运营补贴。
所在地民政局每年会同财政、卫生、物价、人社、消防等部门完成对所在地养老服务组织的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良好80%,合格70%,不合格则不予发放。
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督查。
第五条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工作。
(一)援助对象。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三无”和“五保”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人、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生活困难老人。
(二)援助标准。按照介助老人500元、介护老人700元的标准,每月发放养老援助券。
(三)申请流程。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对象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社区初审并公示后,报街道审核并经所在市、区民政局审批后,服务券由社区服务站发放。
服务券仅可抵用养老服务费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兑付。服务券可在市区范围内通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定期到发放服务券的民政部门结算,民政部门经核准后应及时兑付。
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老人,可与亲属或邻居签订照顾协议,约定照顾义务。协议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见证后,其养老援助经费可直接支付给照顾老人的子女、亲属、邻居。如子女、亲属、邻居不履行照顾义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征得老人同意后可停发养老援助经费,并帮助安排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事养老专业服务人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持证上岗奖励。对当年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地在支付奖励资金后,应在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加注“××民政局已发放奖励”。
(二)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交纳社会保险),凭相关证明材料,给予100元/月的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延长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月特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月特岗补贴为800元。特岗补贴由各级财政承担。
(三)申请与发放。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1月份将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连同人员工资发放表一并报所在市、区民政局和人社局审核。特岗补贴均补贴至用人单位,不直接发至个人。
特岗补贴按月结算,实施动态管理,对享受特岗补贴人员的变动情况,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组织实行月报表制度,逐级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享受特岗补贴人员如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则停止发放特岗补贴。
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组织应将特岗补贴的审核发放记录妥善保管,同时进行财务处理。
特岗补贴是给予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严禁任何养老服务机构克扣、挪用该项经费,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特岗补贴的,一经发现,停止对该单位的各类政府资助,追回不应发放的特岗补贴。
各区财政分摊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本操作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